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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电影著作权纠纷案在京审结

1999-04-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计亚男 通讯员袁柏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计亚男通讯员袁柏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北京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制片厂、八一电影制片厂、长春电影制片厂等10家电影制片厂分别与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上述10件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及12月分别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在没有与上述10家电影制片厂签订电影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10家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使用后又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侵犯了10家电影制片厂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

宣判后,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作为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版权保护委员会下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没有取得上述10家电影制片厂授权的情况下,代理电影制片厂行使权力,与中影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是无效合同。中影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在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有权代理10家电影制片厂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上述协议,亦负有责任。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因履行上述协议,对10家电影制片厂电影作品著作权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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